勞動合同 代簽是否有效
2010-11-02 | 閱讀 1021 | 來源: 網絡收集
摘要:

 

20079月,王某中專畢業后和同學張某一起應聘到某公司上班,并同時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因王某表現一直不錯,20089月合同到期時,公司打算與王某續簽1年的合同,但恰巧王某在外地出差暫時回不來。為了簽合同工作能按時結束,張某替王某在勞動合同上簽了字。王某出差回來后,張某把自己代簽勞動合同一事告訴了他,并說續簽合同的內容同原合同內容一樣。王某聽了之后,沒作出任何表示。

6個月后,王某找到了更加合適的工作,就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要求他必須先按合同約定支付3000元違約金。王某認為勞動合同書上的字不是自己簽的,對他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拒絕支付違約金。雙方爭執不下, 王某只好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確認該勞動合同無效。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王某雖然事前沒有委托張某代其續簽合同,但他出差回來后,張某就將代簽勞動合同一事告訴了他,并且明確告訴他續簽合同的內容同原合同內容一樣。對此,王某未提出任何異議,并繼續履行了6個月的勞動合同?!睹穹ㄍ▌t》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據此,仲裁委依法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認定代簽的勞動合同有效,若王某跳槽離開公司,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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