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看雜志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2007-03-19 | 閱讀 183 | 來源: 網大
摘要:

問題涉及的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ㄈ﹪乐厥?,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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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貫徹實施〈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于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后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案例簡介:職工周某上班時間看雜志被廠長批評,周某寫了檢查,表示改正錯誤。此后,類似情況未再發生。事隔三個月,服裝廠以周某工作不認真,上班看雜志,經教育無正確認識為由,作出解除周某勞動合同的決定。周某與服裝廠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法官撤銷了用人單位的決定。

  解除勞動合同是當事人雙方依法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本案涉及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一,即過失性辭退。所謂過失性辭退,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存在某些重大過失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的關鍵是周某是否“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在服裝廠的規章制度中,規定了職工上班時間不準看書,如違反紀律,輕者批評教育,無悔改表現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周某在工作時間看雜志,違反了服裝廠的規章制度,服裝廠領導就此對周某進行了批評教育,周某也寫了書面檢查。截止到服裝廠作出解除周某勞動合同決定之時,周某未再發生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周某的行為未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服裝廠因看一次雜志,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過于嚴厲,且解除的理由不足;同時也不符合勞動法的有關精神,即在保障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順利實施的條件下,要堅持教育為主的原則,給予職工一個改過的機會,以促進雙方勞動關系和諧、健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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