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年限跳槽未必賠違約金
2007-01-31 | 閱讀 138 | 來源: 匯博人才網
《勞動合同法(草案)》保護“自由擇業權”,觸及時下敏感“行規”
本報訊記者馬漢青報道: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若干年的服務期,未滿“年限”跳槽的勞動者就得支付高額的違約金……眼下用人單位流行的這一“限制跳槽”的做法,今后可能成為非法的“霸王條款”!昨天,《勞動合同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其中保護“自由擇業權”的規定引起高度關注。
《草案》在違約金問題上“松了綁”: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草案》,只有兩類情況單位可要求違約金: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使勞動者接受6個月以上脫產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以及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支付的違約金;另外,勞動者跳槽到同行單位,若適用《草案》有關“競業限制”的規定,也須支付違約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對《草案》的這一規定,市民普遍叫好。麥先生曾有切膚之痛:他1997進入廣州一家國企工作,合同簽了五年,2001年他辭職報考研究生,結果單位要他交違約金,每年為2000元,否則他的報考、戶口、公積金等統統“搞不掂”。去年畢業的小甄任職于某省直單位,他說,簽了兩年零九個月的合同,當中就規定了違約金,“計算方法還挺復雜的,現在走的話要賠幾萬元”。
但對于取消違約金,業界卻有不同看法。一些餐飲業老板向記者反映,他們這一行,大廚的作用很重要,若無違約金約束,大廚說走就走,且常常一走就是一幫,對一些小餐館來說是致命的。某湘菜公司董事長湯紅兵更坦言,在社會誠信度普遍不高的情況下,對等的約束很有必要。
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王步林律師認為:“限制違約金,也將打擊企業內部培養人才的積極性。”廣東對技能人才的需求越來越大,特別是一些高科技行業,剛畢業的大學生沒有一年半載很難上手,企業對內部員工培訓投入很大,員工說走就走,對企業不公平。今后企業為規避風險,可能傾向于從市場挖角,造成惡性循環。
作為長期從事勞動法教學研究的專家,中山大學法學院的黃老師則是草案的堅定支持者。她認為,勞動者是個人,企業是個組織,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是明顯的,雖然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要平等協商,但在現實中,很多合同規定了勞動者的違約金,而又有多少是規定單位的違約金呢?而且,勞動者提前解約,如果還要支付不合理的違約金,相當于免費為企業勞動,這不符合社會公義。
據介紹,其實,早在2002年,廣東省高級法院出臺的一個指導意見,用人單位違反誠信原則,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高額違約金條款來限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的,可確認違約金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