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無論職工是從機關事業單位“跳槽”到企業,還是從企業“跳槽”到機關事業單位,其養老保險關系都可按類型自由轉移接續。昨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了《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的處理意見》。
跳槽到企業賬戶隨時轉
無論原來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是否參加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職工從“跳槽”到企業工作的當月起,就開始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有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與進入企業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退休時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計發基本養老金。
不同的是,“跳槽”前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職工,在進入企業并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后,原參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全部個人繳費轉入本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單位繳費部分不轉移。
曾經被判刑或開除公職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受處分前未參保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視同繳費,以實際繳費年限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公務員“流動”到企業給補貼
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到企業工作,從進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有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計發基本養老金。
在進入企業并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根據本人在機關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入企業工作后再次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原給予一次性補貼的本金和利息上繳同級財政。其個人賬戶管理、退休后養老金計發等,比照由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職工的相關政策辦理。
跳槽到機關分兩類接續
職工由企業流動到按規定未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從進入機關事業單位之月起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其原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政策計發退休金。已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繼續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退休時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月按1/120計發,并相應抵減按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政策計發的退休金。
職工由企業流動到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從進入機關事業單位之月起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其原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計發養老金。已建立的個人賬戶信息及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轉入其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單位繳費記入統籌基金的部分不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