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程序】
司法解釋規定,須通過民主程序制定?!懊裰鞒绦颉本烤乖撊绾尾僮?,法律法規對此并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1、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提出草案
依據用人單位的管理、發展需要,著重考量在哪些方面需要予以規范,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可以組織有關人員或部門共同起草,必要情況下,應聘請專業人士協助起草。
2、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修改
3、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審議通過
如果未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則應通過適當方式,如設立意見箱,在制定規章過程中使員工有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并且員工的建議和意見能充分體現在規章的制定過程、文本內容中。
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應注意保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職工大會或者員工參與制定規章的證據,如在集體討論、審議時要求職工參與并簽名,保存建議信、意見書原件等。
4、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查
根據廣東省勞動廳發布的《廣東省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審查備案辦法》,用人單位制定和修訂勞動規章制度,在審議通過后,應當在15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給予回復,若三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勞動規章制度即行生效。
勞動規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時間應以是否符合本文前節【生效要件】中所述的三個要件為準,是否送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并不影響規章的效力。但是,在遇到勞動 糾紛需要適用勞動規章制度時,如果要同時證明規章生效的三個要件存在一定困難,那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和備案的程序則有著較強的證明效力。有些仲裁 員、法官,甚至拋卻三個要件,而逕行發問用人單位是否有報送勞動部門審查、備案的證明。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定后立即送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