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年不“挪窩”合同可無固定期
2011-05-06 | 閱讀 745 | 來源: 管理世界
摘要:

網友疑問  
    我1991年進入單位工作,1995年實行勞動合同制時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后又續簽過一次勞動合同。 
    09年11月,合同期滿,我向單位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單位同意續簽,但是出具的合同文本中合同期限是5年。我聽別人說,我這種情況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這樣嗎? 
    律師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你在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18年,按照上述規定,有權要求單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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