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約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2011-05-12 | 閱讀 1003 | 來源: 網絡收集
摘要:

    我與公司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其中服務期內前六個月為試用期,并約定在服務期內解除合同,則需按約支付違約金。我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律師解答: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享有對合同的任意解除權,用人單位無權以勞動合同加以限制,所以當試用期與服務期重合時,應優先適用試用期的規定。故在試用期內你仍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權而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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