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個人以股權參與定向增發應繳個稅
2011-04-07 | 閱讀 1013 | 來源: 網絡收集
摘要: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文件明確,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分析人士認為,這意味著個人以非貨幣資產投資減免稅時代的終結。

  國家稅務總局在這份名為《關于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1】89號)中對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南京浦東建設(600284)發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該公司股權評估增值后,參與蘇寧環球(000718)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發股票,屬于股權轉讓行為,其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一文件雖然只是對地方稅務局的批復,但卻在投資界和稅務界引起巨大震動,因為早在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曾經下發一個文件《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其政策取向與國稅函【2011】89號完全相反。當時的文件規定,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今年年初明確廢止了(國稅函【2005】319號),并在《關于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中,傳遞出個人非貨幣資產評估增值對外投資應當繳納個稅的信息。

  記者了解到,一些投資界人士也十分重視新政,認為應當在理解和把握這一政策的基礎上進行非貨幣資產投資決策。

  稅務專家王駿提醒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自然人納稅人,在國家稅務總局已經將股權轉讓在內的資本交易列入2011年稅務稽查重點之時,如果非貨幣資產出資作價金額高于其財產取得成本,在扣除合理費用后就完全有可能被稅務部門要求繳稅,因此應當對此政策給予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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