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11〕15號),以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為充分發揮最低工資標準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職工的收入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和幸福清遠建設,現決定對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
二、各地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加大宣傳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的力度,加強檢查監督,切實保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
附件:清遠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表
清遠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