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非法用工單位死亡人員一次性賠償金同步與參保職工標準上調。人保部網站昨天公布了《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這是《工傷保險條例》配套規章之一。與原來相比,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一次性賠償金有較大幅度提高。
原有的賠償辦法規定:“對于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賠償基數是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也就是說,非法用工單位因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死亡人員的一次性賠償金標準是10年的職工平均工資額。這一賠償標準與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限標準相比高出了5年。高出部分主要是體現《條例》規定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之外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等待遇,以保持非法用人單位傷亡人員賠償標準與合法用人單位工傷人員傷亡待遇標準在水平上大致平衡。
為與《工傷保險條例》相銜接,新辦法對非法用工單位死亡一次性賠償標準做出調整:一是非法用工單位死亡人員的一次性死亡賠償金與參保的工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采取同一個計算基數和標準,即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體現在死亡補償上兩者標準和水平上的平衡與銜接。二是對非法用工單位死亡人員一次性死亡賠償金以外的喪葬補助等其它賠償按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10倍計發。人保部主要考慮,賠償基數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致,更為簡單明了,也便于操作。在水平上,10年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按2009年標準計算相當于5.3年職工平均工資,與原標準基本平衡,略有提高。
以上兩項賠償金合計,按2009年的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死亡職工家屬可領取51.5萬元,與參保工亡職工家屬領取的全部工亡待遇較為接近。這樣既可保持政策的銜接和平衡,也可得到社會特別是非法用工單位死亡人員家屬的支持和理解。
據悉,非法用工單位拒不支付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保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將責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