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區、市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10〕44號)的文件精神,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
一、市直、清城區、清新縣、佛岡縣由原四類每月580元調整為現四類每月710元,折算每小時標準為4.08元;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四類每小時5.6元調整為現四類每小時6.9元。
二、其他縣(市)由原五類每月530元調整為現五類每月660元,折算每小時標準為3.79元;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五類每小時5.1元調整為現五類每小時6.4元。
三、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從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清遠市人民市政府
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