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我工作的某皮鞋加工廠被注銷,成立了某皮鞋有限公司,除了單位的性質和名稱有變動外,員工、經營范圍、工作報酬等均未發生變化,續簽了一年勞動合同。2010年2月,公司要求與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認為之前的某皮鞋加工廠與現在的公司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用人單位,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應當從公司設立之日起計算。請問:公司的說法正確嗎?
律師解答:
公司的說法不正確。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在本案中,你從某皮鞋加工廠的員工變為某皮鞋有限公司的員工,是經營者的原因造成的,屬于非你本人的原因,原工廠并沒有在注銷時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因此你轉為公司員工時,你在原工廠的工作年限應當合并計算到新公司。因此,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給你的經濟補償金,應當從你入職原工廠時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