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案例:一起工傷能否兩份賠償?
2010-10-25 | 閱讀 1163 | 來源: 網絡收集
摘要:

       張某于2007年11月從廣西到重慶務工,在一家運輸公司工作,雖然公司同張某簽有勞動合同,但公司一直都沒有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
      2008年3月,張某隨隨公司貨車到江西送貨,到達目的地后,案外人崔某無證駕駛該貨車倒車卸貨時不慎將張某撞死。 
      2008年4月張某的妻子和兒子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為由,向事故發生地法院提起訴訟,將案外人崔某、該車駕駛員、該車實際所有權人、被掛靠單位及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五名被告共同承擔其各類損失50萬余元。 
      2008年5月,法院作出判決:1.由保險公司支付張某的妻子、兒子賠償款20萬元;2.案外人崔某支付其余損失30萬余元;其他被告對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張某的妻子又以工傷賠償為由,向重慶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運輸公司支付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20.33萬元。
      2008年5月,仲裁委員會裁決運輸公司應支付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共計14.16萬余元。運輸公司不服裁決,認為這起事故只造成了張某死亡這一個傷害結果,而死者家屬卻要求獲得兩次賠償,即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該請求缺乏法律依據,因此請求法院判令不支付張某妻子、兒子有關工傷賠償的請求。 
本期問題:
      張某的妻兒能否得到兩份的經濟補償,你的理由依據是什么?
專家點評
      此案主要存在兩個法律問題。一、在勞動過程中被第三人傷害,是否能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工傷保險賠償是勞動者在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傷害后獲得救治和經濟補償,以及對因工死亡職工親屬進行撫恤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障關系,是勞動者依據憲法和勞動法律法規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其顯著的特點是事故后的社會保障性。而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侵害他人權利,導致損害后果,行為人應給予賠償的民事法律關系,顯著的特點是對受害者的補償和對加害者的懲罰。在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關系方面,我國法律并沒有采納“擇一選擇”,即在前述兩者之間選擇其中一種方式就排除另一種方式的適用模式。從現有條款看,相關司法解釋在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如何協調問題上,肯定了受害人對于侵權第三人有獨立的賠償請求權,同時并沒有否定受害人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因此兩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故張某的妻子可以獲得兩份賠償;二、企業不繳納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后由誰來承擔責任?本案中的張某雖系外來務工人員,但這不能成為企業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的理由,根據國家及有關法律規定,外來務工人員也應當繳納工傷保險,如果不為員工繳納,發生事故,企業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承擔責任。 
律師提示 
      近年來,勞動者在工作中被第三人侵權的案件屢有發生。不少企業出于自身私利考慮,往往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特別是對外來務工人員。不少勞動者也缺乏相應的法律意識,認為社會保險看不見、摸不著,不如發到自己的口袋里劃算,也放棄要求企業為其繳納保險以換取更高的工資。社會保險是一種利用社會資源對發生工傷損害或重大疾病的勞動者進行援助或補償的重要救濟途徑,不參加社會保險既違反法律,也不利于維護企業和勞動者的利益,一旦發生重大事故,不僅會給勞動者帶來重大傷害,也使某些小型企業無力負擔賠償責任,最終導致勞動者無法得到應有的補償。對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案件,一些企業認為勞動者只要獲得了第三方的賠償,企業就免除了對勞動者的工傷賠償責任,而勞動者也基于此認識放棄了對自身權益的保護。工傷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屬于不同的部門法,也屬于不同的救濟方式,勞動者完全可以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請求相應的救濟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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