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員工被判支付違約金10萬元
2007-03-09 | 閱讀 179 | 來源: 匯博人才網
摘要:

曾是獨樹一幟的西藏特色旅游,公司卻因員工的跳槽違約遭到了極大的難堪。今天,上海徐匯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劉女士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代價是支付違約金10萬元。

  雅吉公司是一家專門經營西藏特色旅游業務的旅行社。2004年5月,劉女士受聘于這家旅行社擔任銷售部負責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崗位聘用合同中都約定,公司在受聘者離職時應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8000元,受聘者在離職后一年內,不得從事或協助他人從事與本公司有直接競爭性的業務,否則須支付違約金30萬元。

  2005年7月,劉女士提出要離開雅吉公司,經再三挽留無果,雙方就競業限制事宜再次形成書面說明,并簽字確認。劉女士領取了競業限制補償金8000元后離職而去。然而時日不多,劉女士即以多種形式在他處開展與西藏特色旅游有關的業務。雅吉公司雖多次提醒、勸阻,劉女士依然我行我素。
  2006年7月,雅吉公司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申請仲裁未獲支持,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劉女士賠付違約金30萬元。為印證其訴請,雅吉公司向法庭遞交了有關的網頁、報紙和視聽資料等證據。
  庭審中劉女士辯稱,她離開雅吉公司后一直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并沒有從事與原告業務相關的工作,未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競業限制期滿后則不再受約束,何況當初合同簽訂時顯失公平,約定的違約金過高。

  法院認為,誠實守信不僅是企業法人的經營之道,也是社會每一名成員的立身之本。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具有約束力。本案中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紤]到違約金約定過高,具體數額可酌情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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